刑法擬修正毒、酒駕累犯不得假釋 殺人、兒虐致死犯也納入
發布時間:
更新時間:
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刑法》等假釋相關修正草案,明定毒、酒駕累犯不得假釋。曾犯殺人、殺人未遂或兒虐致死等罪,且經法院判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同樣不得假釋。
行政院會25日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等修正草案,將不能安全駕駛罪之累犯、犯特殊重大暴力犯罪者列為不得假釋,後續將送交立法院審議。
根據草案,曾犯下毒、酒駕者,若於5年內再犯,將不得假釋。法務部說明,近來毒駕、酒駕日益氾濫,造成無辜民眾傷亡、家庭破碎,5年內再犯已足以被認定刑罰教化無實質效益,因此增訂不適用假釋規定。
另外,考量刑罰衡平及比例原則,修法也明訂曾犯故意殺人、殺人未遂、兒虐致死或重傷等罪,且經法院判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10年以上者不得假釋。
草案也同步修正羈押日計算方式,未來遭判無期徒刑者,在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可納入假釋已執行期間計算。法務部解釋,現行法規雖規定,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若未滿1年,不得算入假釋已執行期間,但已被司法院解字第801號認為有違反平等原則,因此提出修正。
王介村/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