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數位性暴力案件增加 未成年兒少受害人數攀升

數位性暴力案件在台灣愈來愈多,尤其未成年兒少受害人數逐年攀升。只要有一個能上網的數位載具與鏡頭,藉由各種方式取得他人的性私密影像,放在虛擬世界中永遠上架販售,被害人甚至永遠不知道加害者是誰。

拿起手機拍照錄影,記錄下美好的時光,這是數位世代的日常。不過令人恐懼的是,數位性暴力也是日常。學生說道,「學生之間會有外流的影片,就是一些各種形式的性行為。」也有學生說道,「就人家問說要不要互傳私密照。」

台北市婦幼警察隊警員張坤憲表示,「把被害人的性影像當作商品來販賣,會員可以用金錢點數來購買這樣子的商品。」

根據統計,拍攝及販售未成年兒少性私密影像的數位性暴力案件占比逐年攀升。以人數來看,國小受害者人數增幅最快,甚至還有學齡前兒童受害。

修法前如果被害者是成人,僅能以散布他人隱私的妨害秘密罪、損害名譽的誹謗罪以及散佈猥褻物品來起訴,然而罰則低以外還會汙名化被害人。

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表示,「對被害人而言,就是他會認為說,這是我的性私密影像 ,怎麼會是猥褻物品。」

今年1月7日與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數位性暴力相關4法。刑法方面增設「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明文禁止偷拍、強拍、散布、營利以及深偽換臉等不法行為,並且提高刑度,最重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也修法提高刑責,最重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300萬元,無正當理由持有也要罰,並且增加網路業者,下架以及保留證據的責任。

另外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提升層級 由行政院督導保護成效,並且新增「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強化人身安全。最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讓性私密影像被害人也準用此法,補助被害人得到諮商、社工、訴訟等資源,並且個資不得被曝光。

杜瑛秋指出,「有一群人通通不是親密關係,不是兒少也不是性侵的,那這群人其實是還滿多的,這群人因為面臨到無法可用,無法可用就是沒有社工來協助,也沒有資源可以提供協助,希望這次把這群人 就被遺漏的這群人,一起放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裡面做周全保護。」

更重要的是,每個人都必須清楚知道,他人的身體絕不是你賺錢的商品,和滿足自己私慾的工具。

專題|改造地獄路 台灣行人路為何難行?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