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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對毒品犯插管強制驗尿 憲法法庭判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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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準警方掠著毒犯,因為收集證據的必要性,有可能會共嫌犯強制插管驗尿。毋過憲法法庭今仔日做出判決,認定這款無符合憲法的要求,認定違背憲法,對今仔日公告開始,上慢滿2年就會失去效力。

警方逮到吸毒犯,能否強制採尿?新北市一名被告,101年3月拒絕受採,遭警強行押解到醫院,綑綁在病床上,由醫師將尿管插入尿道並採檢,結果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經檢方起訴,新北地方法院刑17庭法官認為,檢警依據的刑事訟訴法第205條之2,部分規定牴觸憲法,103年9月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0月14日做出判決。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表示:「在實務上的運作205條之2,它其實容許警察一定的,一個(非侵入性採尿)空間,但是這個空間也會造成一些人權的侵害,像本件他最後是這個忍了9個小時之後,以強制導尿的方式來處理。」

憲法法庭判決刑訴法205條之2,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的身體權,14日判決公告日起,最遲屆滿2年就失其效力。而失效前的過度期,檢察事務官和警方必須以非侵入性採尿,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才能進行,且有及時及事後救濟。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表示:「如果有情況急迫的時候,司法警察官跟司法警察他就是可以,自己先做採尿,但是應該在採尿,24小時之後呈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如果不應准許的時候,檢察官應該在三日內撤銷。」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強調,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上應由檢察官做決定主體,只有情況緊迫才能由司法警察來做強制處分的主體。查詢相關實務見解,也有相當多案例因205-2勉強取證,造成無罪判決。憲法法庭判決,或許會增加檢察官一點工作負擔,但有助程序遵守與釐清,對偵察和犯罪預防有正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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