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監存廢》考監院的起源 出於古中國御史諫官與科舉制度
李宜芳 董容慈 / 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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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全球唯一採取五權分立的國家,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央政府下設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共五院,分別行使職權。
五院制構想出自國父孫中山,他基於三民主義思想,創立獨步全球的憲政制度。有別於西方國家採取的三權分立制度,孫中山的五權憲法除了原有的行政、立法、司法權以外,設置了監察權與考試權。
監察與考試制度的構想從何而來?其實具有濃厚的傳統中國色彩。孫中山將西方三權分立制度結合古代中國的御史諫官與科舉制度。
千年傳統科考制度 融為現代監考權
根據監察院資料,中國監察制度自秦朝起至中華民國,已有2000多年歷史。 古代中國多採集權制度,高官擁眾多職權於一身,因此需要有負責監督的官吏,以維持官場風氣。孫中山認為,立法權兼監察權會造成國會專制,因此保留傳統中國的監察機關,納入三權分立的架構中。
考試院則是孫中山另一取樣自古代科考的的制度,避免行政權擁有考試權導致任用私人等弊端,專設公職人員的任用及考核單位。
考監兩院任務 監督公務體系運作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等。考試委員同樣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考試院自許健全國家文官體制,強化公職人員的素質與能力。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則明訂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時,監察院便會介入調查。每年選舉時備受矚目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也屬於監察院的職務。
監委人員誰決定?曾是代議選舉制
監察委員原來是由省市議會選舉產生,經歷戒嚴後,直至民國81年第二屆國民大會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監察院委員改為由總統提名,國民大會同意任命(現改為立法院同意任命)。我國監察院期許超越黨派,肩負澄清吏治、除弊興利的任務。
監察委員與考試委員的人事同意權皆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然而時至今日,總統已改成直選,立委亦是多數民意決定的結果,人民可透過選票汰換不適任的執政團隊。加上監考兩院始終難以超越黨派,跳脫「為執政黨服務」的色彩,監考兩院是否存該存在,質疑聲音始終不斷。因此監察院長、考試院長二職位任命過程,更成為立院執政黨與在野黨之間藉機發揮的話題,也引發不少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