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文規範 抓人不易定罪過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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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將,重賞重罰,落實國土保安計畫.事實上,我國目前已經有,國土保安相關法規,在守護國土,不過,為什麼,國土仍然是,滿目瘡痍?繼續,記者黃兆徽,郭俊麟,帶您從法律的觀點,一起來探討這個問題。
在司法實務上,因為危害國土行為所引發的官司,在山坡地、平地,或河川地,都可能出現。最常見的大概有幾個類型,包括山坡地的濫墾濫伐,故意放火或不小心失火燒山,損壞保安林,以及超抽地下水,盜採砂石,或者是利用河川地不當種植等等。
而針對這些違法或不當開發國土的行為,我國目前有森林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利法等等的國土保安法規,以及刑法的竊佔國土、公共危險等罪名,來規範。詹順貴處理過相當多的國土破壞案件,他認為國土保安的重要關鍵之一,是執行面不容易抓到人,抓到人後,判的刑期,也太輕。
以山坡地的濫墾濫伐來說,根據森林法,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如果因此造成土石流之類的災害,還可以加重二分之一的刑期,萬一不幸致人於死的話,甚至最高可以判到10年的有期徒刑。其實法律規定的刑期相當重,只是法官在實際判決的時候,卻往往手下留情。詹順貴認為,重案輕判的結果,使得國土保安的相關法律,嚇阻不了破壞國土的不法之徒,於是我們所見到的國土,總是滿目瘡痍。公視新聞黃兆徽,郭俊麟採訪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