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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超收仲介費 監院糾正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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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的仲介費是否合理,監察院這兩天也對內政部提出糾正,監察院認為內政部所訂的不動產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也就是仲介費,雖然規定買賣雙方合計,不得超過6%,不過施行十年來,卻造成消費者因房價上漲,多付了巨額服務報酬,造成民眾權益受損,內政部明顯失職 買賣房子,不少人都會透過仲介,成交後會收取服務報酬,也就是仲介費,依目前行情,仲介會按成交價 向賣方收取4%,買方收取2%,合計起來達到內政部規定的6%的上限 尤其碰到高房價的雙北市,收取費用會更高,如果一間1千萬的房子,光是服務報酬就要收60萬,因此,監察院已通過監察委員李炳南的提案,糾正內政部,因內政部訂定的「不動產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沒能考量市場變動需求,造成消費者因房價上漲而多付高額的仲介費,權益受損,內政部明顯失職。 監察委員也指出,全國房仲業家數10年成長5倍,以仲介業獲利來說,99年第一季到第三季 房仲業利潤率為15%,依地區來劃分,北部地區的企業利潤最高,其中台北市利潤率就有23.1% 不過,房仲業者卻認為,接案以後,聯絡買賣房子的過程,要花很多的時間和人事等其他成本,而且收取的仲介費也是在內政部規定的範圍內. 監察委員希望內政部應該要加強宣導民眾,買賣房子時,對於房仲費用有1%到6%的議價空間,另外建議內政部能修法,改成更合理的收費方式,不妨參考日本的收費制度,依房價的高低採不同的收費標準. 記者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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