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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三讀 新聞報導免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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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高度爭議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急轉彎,朝野黨團共同提出復議案、修正了部分內容。不但恢復了媒體免責的條款,也把facebook張貼照片、必須經過當事人同意的限制排除。在兩黨達成共識後,個人資料法很快完成三讀。 爭議1個多星期的個資法,27號上午三讀通過,三讀前藍綠兩黨在國會共同提案復議,並以法務部新送來的4修正條文為主,三讀確定,把其中原來行政院版本,有關媒體免責條款,重新恢復。 修正條文包括第9條,大眾傳播業者基於報導公益目的而搜集個人資料,可以免責;第19條隱私權部分,如果與公共利益有關,或使用該資料有比保護資料更重大利益的話,則不需要經過當事人同意即可使用;;第20條規定,民眾上網搜尋,只要與公共利益有關,個人資料處理取得就不觸法;第51條則是在臉書等網路平台,上傳合照或影片,只要是在公眾場所或公開活動取得利用相關資料,也不違法 民代免責部分,因憲法已有規範,個資法不另規定。不過對於個資法內出現的法律概念,像是何謂公共利益? 顯有更值得保護的重大利益? 或是公開場所活動的定義,以及對名嘴的相關規範,法務部將再邀學者民間團體,共同在後續的施行細則確定。 記者 李曉儒 彭耀祖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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