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挖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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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止盡的監護處分——社會安全與病患人權的兩難【觀點】
|社會監護處分原上限為5年,但會出現監護期已屆、治療仍未完成,必須讓病患出院的情形。近期修法便欲就此進行改革。然而,在以目前社會氛圍,一旦病人被認定病情穩定,再犯風險低而出院,萬一又不幸疾病復發再次犯罪,誰願意承擔這樣的社會壓力?
監護處分原上限為5年,但會出現監護期已屆、治療仍未完成,必須讓病患出院的情形。近期修法便欲就此進行改革。然而,在以目前社會氛圍,一旦病人被認定病情穩定,再犯風險低而出院,萬一又不幸疾病復發再次犯罪,誰願意承擔這樣的社會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