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間接投資廣電事業規範鬆綁 持股上限放寬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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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4)日三讀修正《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適度鬆綁「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包含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等,間接投資民營廣電事業的持股規範,將從原先「完全不得持股」,放寬為持股上限不得超過1%。
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適度鬆綁「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將政府、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接投資民營廣電事業的持股規範,將由原本完全不得持股,放寬為持股不得超過1%。
本次修法明定,所謂「控制」,是指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各別或合計間接持有民營廣播、電視事業股份,超過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1%;但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自行投資,或委託投信機構投資所持有的股份,則不受此限制。
不過在修正條文中仍明定,政黨、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仍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也不得擔任其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等人表示,2003年廣電三法明定「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要求政府、政黨不得介入媒體經營,以維護新聞自由,但同時也限制廣播產業投資與發展。
翁曉玲等人指出,廣電事業無法禁止黨政軍透過股權自由交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股份,但現行法規卻以「被投資者」、也就是廣電事業經營者作為處罰對象,可能導致媒體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因遭間接投資而違法受罰。
翁曉玲表示,立院在今(2026)年1月已三讀修正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放寬政府間接投資衛廣事業限制,並修正處罰對象,鑑於廣電事業與衛廣事業性質相同,因此提案修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則在修法草案中表示,本案涉及媒體中立維護及產業發展,認同廣電三法「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可修不可廢」的立場,並應搭配相關配套措施。
李彥穎/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