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動保法》修正 虐待動物最重關5年、棄養最高罰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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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今(8)日通過《動保法》修正草案,將虐待動物致重傷或死亡者的刑責,由2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6個月到5年;針對棄養的飼主,罰鍰增至10萬到100萬元,並建立商用特定寵物買賣流程的晶片登記履歷制度等,全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去(2025)年底要求行政院在2週內提出《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版本,行政院今日通過草案,修法5大重點包含加強飼主責任、提高虐待動物刑責、保障動物善終與評鑑制度、精進寵物產業管理,以及動保檢查員執法賦權。
農業部動物保護司長江文全說明,修正草案明定棄養的構成要件,將棄養的行政罰鍰增至10萬到100萬元,並將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入法。江文全提到,由於現行犬貓絕育制度仍有盲點,因此新草案也把申報制改為「許可制」。
針對虐待動物部分,此次修法將故意傷害動物致重傷或死亡者,刑責由現行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至300萬元罰金,另外針對情節重大者加重二分之一刑責,明確定義沒入飼主動物的要件。
動物善終方面,現行條文授權收容所動物經獸醫師確認後,有3種情形可實施安樂死,包含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的動物或其他緊急狀況,此次修法更予以明確定義,例如「重病無法治癒」,定義為生理狀態已達無法自行進食、飲水或排泄程度。
草案中也加強寵物產業的管理,包含明定商用特定寵物需為合法來源、建立商用特定寵物買賣全流程晶片登記履歷制度、非法寵物業罰鍰提高至30至300萬元。另授權動物保護檢查員為救援動物,必要時可進入私領域調查等。
全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農業部表示,此次修法優先推動已具高度社會共識、且實務上可行的面向,至於尚有歧異的議題,將持續與相關利害關係人溝通,以凝聚進一步修法共識。
王介村/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