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2026年首例判決出爐 3大法官持續拒絕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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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今(2)日做出今(2026)年第1號判決,裁定屏東地院2023年駁回一起羈押處分準抗告案判決違憲,全案發回更裁。本次判決同樣將3名持續拒絕評議的大法官排除計入現有總額人數,僅由日前宣判《憲訴法》修正案違憲的5名大法官進行評議。
憲法法庭2日宣判,屏東地院2023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牴觸《憲法》,應予廢棄,並發回屏東地院重新審理,意即該案聲請釋憲成功,這也是憲法法庭在2026年做出的首件裁定。
本次判決仍由去年12月19日出面做出2025年第1號判決,宣判《憲訴法》修正案違憲的呂太郎、謝銘洋、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等5位大法官評議,並將3名拒絕評議的大法官楊惠欽、蔡宗珍及朱富美排除,不列入現有總額人數計算,以此作成判決。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碧惠說明,本次裁定的釋憲案起因為準抗告案聲請人林峰帆,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遭屏東地院裁定當庭羈押。林男辯護律師提起準抗告後,遭屏東地院以撤銷羈押書狀上無林男簽名或蓋章、與法律程序不合而駁回;林男及律師因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日針對《刑事訴訟法》第416條做出解釋,認定被告的辯護人為被告利益、且未違背被告明示意思的情況下,得對審判長、受命法官所為的羈押處分聲請撤銷或變更,才不會侵害《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以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因此判定屏東地院原駁回聲請無效。
至於3位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本件評議,憲法法庭也在判決中指出,大法官有參與評議、作出評決的義務,即使個人見解非多數見解,也得提出不同意見,不能藉拒絕參與評議手段,阻止合議庭作成評決,否則將影響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也妨礙聲請人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
判決並強調,參照《憲訴法》規定,大法官若拒絕參與評議,應與大法官依法迴避為相同處理,不計入現有總額人數的計算,以符合《憲法》大法官行使職權不應中斷的意旨。
李彥穎/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