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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法》霸凌防治專章三讀 雇主未提供協助可罰75萬

立法院2日三讀通過修正《職安法》。(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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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2)日三讀通過《職安法》修正案,主要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定職場霸凌定義及處理機制,包含霸凌調查小組外聘人員需過半;雇主得知勞工遭霸凌卻未協助或啟動調查,最高可罰75萬元;若是職場中的最高負責人被確認有職場霸凌行為,則最高罰100萬元。

面對近期發生多起職場霸凌案件,在行政院8月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後,立法院會2日三讀通過《職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勞動部表示,這次是12年來最大幅度修法,共計修正或新增25條文,已啟動附屬法規的修正作業。

此次修法主要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確定義「職場霸凌」是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遭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或其他不當的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若情節重大者,則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認定條件。

三讀通過中的條文也明定,若勞工遭受職場霸凌,可向雇主提起申訴;當被申訴人即為該職場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直接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訴。

當雇主接獲勞工職場霸凌申訴時,應採取措施避免再度發生,並視被霸凌勞工需求提供諮詢或保護,且在接獲勞工申訴時,以及處理結果出爐時均需通報。

根據三讀條文,若雇主得知勞工遭職場霸凌,卻未給予相關協助或啟動調查機制,可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若遭申訴者即為該職場最高負責人,且被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則可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最高負責人是什麼?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的定義為:

  1. 機關(構)首長、學校校長、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行政法人董(理)事長、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理事主席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

  1. 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之對外代表人,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

三讀條文也規定,當事業單位僱用勞工達到一定規模後,接獲相關申訴時應組成調查小組;地方主管機關若接獲申訴,也可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調查小組中,外聘成員比例需過半;若當事人不服調查結果時,申復審查小組需重新組成,且外部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避免內部包庇。

另外針對預防職災,此次修法也強化營造工程源頭防災、承攬管理相關規範。在罰則方面,發生死亡職災時,雇主刑期上限從3年增至5年、罰金上限由30萬提升為150萬元;發生3人以上受傷的職災時,刑期上限自1年提升至3年、罰金上限從18萬增至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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