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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團取簿手一審判10年8月 高院指罪刑不相當改判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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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一名白牌車司機涉嫌擔任詐騙集團取簿手,協助3度轉交帳戶,賺到700多元,還讓詐騙集團藉此詐得超過100萬元,一審遭重判10年8個月,但全案上訴後,台中高分院僅判2年4月,尤其判決理由提到,不宜單純為了強調刑罰的威嚇功能,而從重超越罪責程度為裁判,認為一審判決有逾越罪刑的疑慮。

陳姓長者對台中警方說道,「我知道你關心,我寫切結書給你們啦。」

臨櫃一名老翁著急領現金,抗拒警方關懷,說是越南出國旅費,一次要花19萬,卻拿不出資料證明,員警持續關心他才軟化態度。

陳姓長者坦承,「我事實跟你說,跟人交易,生基位的交易。」

台中這名長者掉入靈骨塔詐欺,遭詐騙集團誘騙,交易前得先付手續費,更依對方教導,提款要說出國旅費使用。

台中警方指出,「這我光查詢就有了,這是詐騙喔。」

陳姓長者回應,「有人詐騙的,我不要領。」

詐騙百百種,檢警抓不停,但查到的嫌犯會被如何判決?台中就有一名白牌車司機涉嫌擔任取簿手,協助3度轉交帳戶,儘管賺到700多元,卻讓背後詐騙集團詐得超過100萬,而他一審被重判10年8月,但上訴二審後僅遭判刑2年4月。

非當事律師施宥宏說明,「罪刑相當原則,這個相當,每個法官的相當都不太一樣,這個相當就是他自己心中的認定,這就是他們的自由心證,他們可以依據卷證資料去做判斷,他們每一個法官他所做出來,可能針對同樣一個案件所做出來的判斷是不太一樣的。」

攤開判決理由,一審重話批評,他明顯知道從事詐騙工作,不思合法途徑賺錢,使欺罔斂財歪風更氾濫,應予以重懲,但二審認定他不是主要幹部,在別無其他加重事由下,不宜單純為強調刑罰的威嚇功能,從重做出超越罪責程度的裁判。

民間司改會副執行長李明洳指出,「本來二審就可以重新做量刑沒錯,所以其實沒有問題,那只是說理由上面,二審覺得就是一審的考慮,可能欠缺了某一些在比例上面的衡量。」

一、二審見解有落差,量刑結果更是極端,像是在這樣法官心證下出現的判決歧異,司法實務不時有,讓外界一再詬病,對此司法院曾提出「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草案,送進立院,未被審理,目前新版仍在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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