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團取簿手二審改輕判2年4月 司法院:個案刑罰量不便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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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一名白牌車司機涉嫌擔任詐騙集團取簿手,台中地院認為應予重懲,判處10年8月,但全案上訴後刑度大幅降低,台中高分院只判刑2年4月。一、二審法官在相同案件的見解跟定執行刑有明顯歧異,引發討論。司法院回應,個案刑罰量定屬於審判核心事項,不便評論。
老翁臨櫃領10萬,由於數目不小,行員關懷,員警到場後,發現他受騙靈骨塔詐欺,詐騙集團還教他,提款要說是出國旅費,才不會被攔阻。
陳姓長者坦承,「我事實跟你說,跟人交易那個生基位。」
台中警方警告,「這是詐騙的。」隨後陳姓長者回應,「我不要領。」
警方邊阻詐也得打詐,日前卻有案例,一名白牌車司機淪為詐欺犯,被控擔任「取簿手」,3度轉交帳戶賺取700多元,更藉此讓詐騙集團詐得超過100萬。台中地院一審重判他10年8月,但上訴後,僅遭台中高分院判刑2年4月。
非當事律師施宥宏認為,「法官最常被罵說恐龍法官的原因之一,就是他們的自由心證,他們可以依據卷證資料去做判斷。」
一審說他使欺罔斂財歪風更氾濫,「應予重懲」,二審卻變成在別無其他加重事由下,不宜單純為了強調刑罰的威嚇功能,就從重超越罪責程度的裁判,認為一審判決,有逾越「罪刑相當」的疑慮,明明是相同案件,見解與「定執行刑」卻是天差地別。
北檢檢察官林達表示,「檢警打詐士氣,第一個就是會影響,這在鼓勵詐騙集團的這些被告,詐騙其實也不會怎麼樣。那我會認為說,宣告刑就是執行刑,後來要去調和他,應該是在執行的期間去觀察他,而給予適當的減刑。」
面對質疑,司法院回應,個案的刑罰量定屬審判核心事項,不便評論,但加重詐欺的量刑,整體已有加重趨勢。
至於當初為了減少量刑歧異,司法院曾提《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草案》送進立院,但2014年的立院全面改選,法案屆期不連續,已被退回,目前正在研議。
黃瑀喬/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