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修法延長核電廠運轉期限 6日起正式實施

日本在311核災後,曾經規定核電廠的運轉期限,是從開始運作後限制在40年到60年之間,但為了應對氣候暖化以及達到零碳目標,日本政府在2023年9月在內閣會議決定下,修訂《電力事業法》,同意讓核電廠運轉超過60年,並且從6日正式實施。
這也意味著,現在服役最久、達到50年6個多月的關西電力公司的高濱核電廠1號機,有機會能夠運行超過60年。
福井縣高濱町居民表示,「因為就算現在停止核電廠,但還沒有決定能替代的能源,在決定替代能源前,還是讓核電廠運轉比較好,另外在地的人如果突然失去工作,也是會讓人感到困擾的。」
在顧慮核電廠老舊與安全問題下,法案中也要求年紀超過30年的核電廠,每10年都要制訂新的管理計畫,送交原能規制委員會審議認可後,才能持續運行。
另外,運行的年限可以排除核電廠因為原能規委會的審查、法院命令跟行政指導等因素,而停機的期間。
另外,因為311核災讓東京電力公司股價一度暴跌超過90%,造成東電的股東損失慘重。
股東們認為,東電前幹部5人針對核電事故的安全應對措施不足,才造成股東巨大損失,聯合提起訴訟,要求前幹部5人賠償福島核一廠廢爐、清除輻射污染等所有費用,約23兆多日圓。
一審獲得東京地方法院判定,其中4人要賠償13兆3210億日圓,是史上最高賠償金。但被告們提出上訴,東京高等法院6日逆轉一審判決,認定東電前幹部們沒有失責,改判股東敗訴。
NHK社會記者出原誠太郎報導,「東京高院的法官木納敏和認為,政府的長遠發展評估對核電廠業者來說,雖然是該尊重、重視的,但在法律上並不足以構成充分理由讓核電廠停運,並採取海嘯應對措施,當時也不存在能預測到大規模海嘯發生的情況。」
針對東電前幹部們的刑事責任,過去最高法院也以同樣觀點,判決前幹部們無罪。但東電股東們認定二審判決不當,預計將會繼續上訴到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