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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大法庭裁定詐欺犯繳回所得可減刑 法務部:不認同、將修法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詐欺犯若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並繳交「個人犯罪所得」,即符合減刑要件。(圖/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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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4日做出最新裁定,認為依照現行法規,詐欺犯若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並繳交「個人犯罪所得」,即符合減刑要件;若在詐欺過程中未實際取得酬勞,則僅須自白即可減刑。不過法務部隨即發布聲明,認為大法庭裁定與立法目的相違,且罔顧被害人受騙金額是否獲填補,將盡速啟動修法作業,嚴懲詐欺犯罪並落實被害人保護。

針對現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詐欺犯若在歷次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且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者,可輕其刑,最高法院14日裁定,條文中的「犯罪所得」,是指該犯詐欺的行為人實際取得之個人犯罪酬勞,未及其他共犯或所屬犯罪組織;若行為人於過程中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自白即符合減刑要件。

刑事大法庭在裁定書中指出,《詐防條例》第47條立法目的是要使詐欺使行為人自白,以儘早確定刑事訴訟程序、讓被害人取回財損;倘若將犯罪所得認定為被害金額,行為人恐因無力繳交而放棄自白。刑事大法庭認為,如此除無助鼓勵行為人自新、達成訴訟經濟外,被害人亦無從取回被騙財物。

此外,刑事大法庭也強調,包含全部被害所得有多少;若多名共犯的其中一人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其餘共犯是否仍須繳交始能減刑;如何避免超額繳交等衍生問題,也將造成司法實務運作上的困難。

不過在刑事大法庭作出裁定後,法務部隨即在同日表態,認為此裁定與立法目的相違,詐欺行為人須繳交的「犯罪所得」範圍,應為向被害人取得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非僅限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對刑事大法庭的的裁定結果深感遺憾。

法務部表示,先前進行言詞辯論時,最高檢察署已堅定表達刑事減刑的適用必須從嚴並符合立法目的之見解,但刑事大法庭的見解將使減刑規定適用繫於被告個人片面供述,罔顧被害人受騙金額是否獲填補,且已背離最初減刑之規範意旨。

為避免未來有個案引用刑事大法庭見解,造成不當減刑結果,法務部將盡速啟動修法作業,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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