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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法》裁罰再修正 延長加重裁罰季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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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進一步改善空污,環境部針對公私場所違反《空污法》的相關裁罰再次修正,針對細懸浮微粒PM2.5及臭氧的前驅物違規排放,會加重罰則。另外,過去加重處罰主要在空污季,也就是第1、第4季,此次修法也打算加重在4月與5月的違規。

為了落實二期方案空品改善目標,達成全國臭氧8小時、紅色警示站日數,較民國108年改善8成,以及PM2.5濃度達到每立方公尺13微克,環境部打算修法,針對PM2.5與臭氧前驅物的違規排放加重處罰。另外,除了在空污季,也就是第1跟4季違規加重處分,現在也納入更多月份。

環境部技士廖美雯表示,「就是把4月、5月的這個部分納進。」

環境部舉例,針對工商廠場過去4、5月排放超標,罰15到150萬,修法後將可能提高至30到300萬,15日上午環境部舉行線上研商會,針對修法裁罰,高雄市環保局希望不要採範圍值,而是更明確化。

高雄市環保局空噪科代表指出,「不然這樣子,後續在行政執行上,開單越來越困難。」

環境部大氣司專門委員陳宜佳認為,「實際上真的是不可行,因為每個個案它有很多的情形,我們也很難把所有的個案樣態逐一羅列。」

此次修法重點還包括,業者沒有排放許可運作,或是涉及情節重大,明訂不適用減輕規定,加重可到罰鍰上限2千萬元,以及設備元件洩露的裁罰比例會更細緻化,還有使用不符合成分標準的燃料,以前無罰則,修法後查獲會直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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