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使用條款含同意仲裁規定 美夫婦遇車禍提告遭法院駁回

CNN報導,美國紐澤西州的麥金蒂(McGinty)夫婦2022年3月乘坐Uber計程車時,因司機闖紅燈發生車禍,妻子頸椎、脊椎等多處骨折,丈夫則胸骨骨折。
麥金蒂夫婦事後向Uber提告求償,但上訴法院今(2024)年9月裁定駁回,原因是Uber的使用者條款中,含有要求用仲裁解決爭議的相關規定,而這對夫妻先前在下載App時,已經點選同意該使用者條款。
雖然初審法院認定Uber服務條款的彈出視窗未明確告知消費者放棄司法索賠權利,判定該仲裁條款不可強制執行,但Uber提出上訴成功,上級法院改判同意仲裁相關條款有效且可執行。麥金蒂夫婦在得知改判結果後表示,不排除向州最高法院提出請願。
麥金蒂夫婦宣稱,當初是未成年的女兒使用母親手機下載App,並自行點擊「已年滿18歲」的按鈕和同意Uber Eats的服務條款。對此Uber回應,麥金蒂多次同意Uber的使用條款,他們只能「推測」是女兒點擊同意條款,但無法獲得明確證明;上訴法院也認定此條款有效且可執行。
麥金蒂夫婦對裁定結果表示非常震驚,「像Uber這樣的大公司,在讓消費者受傷後還能不被起訴,就只因隱藏在長達十幾頁協議中的合約語言,其中還包括與造成事故的服務無關的內容。」
Uber在使用者下載App後要求點選同意的服務條款中指出,若碰上車禍或人身傷害的相關爭議將通過具有約束力的「仲裁」處理,而非在法庭上解決;相關法律條款在Uber Eats和Uber乘車App中相同。
而在此之前,迪士尼也曾因類似的仲裁條款引發訴訟爭議。
根據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說明,仲裁是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而設立的紛爭解決制度;由契約雙方當事人委由選任的仲裁人進行仲裁,而不是向法院訴訟,最後作成對雙方具有拘束力的結果。
不過在台灣,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定型化契約不得牴觸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否則該條款無效,因此不得限制消費者提起訴訟。
實際查看Uber在台灣的使用者條款也寫道:「除本條款有另行訂定外,本條款應以台灣法為專屬之準據法及解釋,並排除法律衝突法則之適用。如發生爭議,任一方得向於台灣之法院提起訴訟,或提交終局且具拘束力之仲裁,或雙方同意之其他替代紛爭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