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研議「使用權住宅」 最長可租20年禁轉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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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有長期租屋需求的民眾能以優惠價格承租房子,內政部證實,目前在研議「使用權住宅」,將分成公辦和民辦,以長期租賃方式使用,每月再參考市場租金折算,最長可租20年,但不能轉賣。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可能會選人口密集的北部,現有的社宅當作示範,但使用年限和對象還在討論。
台灣的高房價,讓不少人以租代買,只是長期租屋,所花費的租金也很驚人。現在內政部正在研議「使用權住宅」,預計選在人口密集的北部找現有的社宅為範本,來滿足青年的居住需求。
OURs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彭揚凱指出,「全力推動社會住宅的目標下,我們還有沒有一些其他的土地資源是可以拿來做使用權住宅?台灣的民間,事實上就只有傳統的建商,這個財務是要透過這20年才能夠慢慢回收,這件事情上可能會讓非常多的民間,他其實是缺乏興趣的。」
所謂的「使用權住宅」概念,就是讓租屋又買不起房的民眾有新的居住選項。目前內政部研議分為民辦和公辦2種模式,公辦是以出售或出租國有土地,售價只有市價的3到5折,讓政府興建住宅,最長可租20年,租金則參考每月市場租金來折算,但無法轉賣。
至於「地上權住宅」,則是政府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再由地上權人蓋住宅,分戶賣。再透過繳地上權利金取得地上權,價格大約是市價的5到7折,租期長達50到70年。但因為可以出售,也容易成為炒作標的。
有專家提醒,使用權住宅如果上路,政府要如何長期維護和管理,將是考驗。
台灣房屋集團趨勢中心資深經理陳定中認為,「在維管的成本上面,也是政府需要後續去考量的。是不是有那麼多的人力以及經費,去維護大量的使用權型的住宅,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未來長期成本考量。」
目前有關使用權住宅的相關使用年限和適用對象,都還要再研議,上路時程仍是未知數。
由於只有使用權,住戶無權狀,權利變更恐怕都需要房屋登記者同意,也就是政府或建商,加上周轉率低,是否對整體租賃需求有幫助,仍得審慎評估。
黃瑀喬/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