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高差1.1公分被消防退訓 女子聲請釋憲判部分違憲

1名陳姓女子通過消防警察特考,在受訓複檢時,因為身高158.9公分不符女性160公分的規定,被廢止受訓資格。訴願敗訴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31)日宣判部分違憲,指出目前所設的160公分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的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女性受到不利的差別待遇,自判決宣示日起至遲屆滿1年失效;另外要求體檢部分則是不違憲。消防署表示,將調整未來選任女性消防人員基礎條件。

有義消身分的陳姓女子,2018年通過消防警察特考,隔年報到受訓。卻在複檢時,因為身高只有158.9公分,不符女性160公分的規定被廢止受訓資格。

陳姓女子不服,提出訴願,敗訴後,主張警察人員考試規定區分原住民女性身高155公分,一般女性卻要160公分等相關規定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31日做出部分違憲判決。

憲法法庭大法官許宗力表示,「對於女性反而訂出高於平均身高0.5公分之160公分,卻排除高達55%的女性,構成對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之不利差別待遇。」

判決理由指出,男性最低身高限制165公分,遠低於國人男性平均身高7公分,只排除約10%男性,絕大多數男性能通過身高限制;不過對女性而言,反而定出高於國人女性平均身高0.5公分,也就是160公分,導致排除約55%女性。

大法官認為,這樣的身高限制加深消防警察男女懸殊比例,尤其消防署等機關無法提出充足證據,說明未滿160公分女性不適合從事消防工作,因此判決違憲,自宣判之日屆滿1年時失效。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表示,「面對各種類型不同消防勤務以及災害現場與搶救工作,身高略矮的消防人員,除了可以擔任一般勤務之外,進入空間較為狹小的災害現場也是有他的優勢在。」

陳姓女子有望恢復受訓資格。針對身高限制對女性有不利的差別待遇,大法官建議,未來應縮小男女排除比例差距;消防署回應,將配合考選制度,調整未來選任女性消防人員基礎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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