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是什麼?重刑犯輕鬆服刑? 6大QA帶您了解

外役監是什麼?
外役監是台灣最早採用的開放性、無圍牆、低度管理矯正機關制度,讓快離開監獄的長刑期受刑人在相對自由環境工作,逐漸過渡,準備復歸社會。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表示,受刑人在監獄中每日被監視,嚮往自由的同時一旦習慣約束,離開監獄後生活反而易陷入混亂;外役監有監督,但相對寬鬆,是為了受刑人逐漸習慣自我管理,在外工作也有助於銜接出獄就業。
《外役監條例》於民國51年制定,在我國實施超過50年;按現行法規,受刑人工作時不得施用聯鎖,且可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一規定縮減刑期;根據監察院說明,普遍認為外役監制度比一般監獄制度良善。
外役監輕鬆服刑?
外役監受刑人每日工作8小時,根據典獄長分配,必要時例假日及紀念日可照常工作。
外役監通常在相對偏僻的地點進行勞動性較高的工作,台灣高等檢察署舉例,曾有有機農場與外役監合作,減輕農村缺工壓力。不過台灣高等檢察署表示,因獄方安排受刑人外出工作的本來目的,是為助於協助銜接出獄,因此實際工作量的輕重,仍由獄方安排。
年紀大的受刑人若無法承受高強度勞動工作,就會負責環境維護事務,也有部分被選任文書工作。
外役監可以和家人同住?
目前《外役監條例》規定,受刑人基本上以分類群居為原則,但如果典獄長認為有必要,可以獨自居住,並得視受刑人行狀,准許與眷屬在指定區域以及期間內居住。
該制度被稱為「與眷同住」,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補充,在監所的受刑人,若符合累進處遇一級也有這個機會,目的是為了讓好的家庭支持助於降低再犯。
此外,若作業成績優良,例假日和紀念日,受刑人可以回家探親;不過一般情況下,儘管週末不必工作,也需待在上鎖舍房。
被選入外役監的條件?
根據109年修正的《外役監條例》第4條,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可遴選為外役監受刑人: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2個月。
二、刑期7年以下,或刑期逾7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不過若受刑人犯《刑法》161條逃脫罪,或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累犯、因犯罪撤銷假釋、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或是犯下《性侵害犯罪防制條例》及家庭暴力罪,不得遴選之。
受刑人逃脫外役監爭議?
根據矯正署2022年數據,獲選至外役監執行的受刑人逾1.1萬人,近10年有49人自外役監脫逃。
111年8月13日,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林信吾返家探視,但逾期未歸,且在22日持刀殺害台南市2警員涂明誠、曹瑞傑。林信吾是因犯攜帶凶器、強盜罪而被判刑,法院也曾認為其逃亡之嫌羈押,因此監察委員曾質疑明德外役監遴選審查標準。
因為外役監得縮短刑期以及返家探視,自由度也較一般監獄受刑人高,因此對於遴選的公平性始終爭議不斷。
《外役監條例》修正案爭議?
去年台南明德外役監受刑人殺警案後,衡酌外役監受刑人多於監外從事作業,並可以返家探視,為降低伺機逃脫或逾期未歸,而有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風險,法務部推動《外役監條例》再修正。
《外役監條例》第4條修正草案,將遴選條件改為受刑人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有悛悔實據且1年內符合可提報假釋的刑期;在監表現良好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並將犯10年以上重罪、妨礙公務致重傷、加重詐欺、強盜等重大暴力犯罪、兒少性剝削等受刑人,均排除遴選範圍。
但修正案送進立法院後,截至今(112)年7月尚未三讀通過,因此夜店殺警案易寶宏被遴選至外役監,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只能促修法完成前責成矯正署從嚴審核。
不過修正案提出後,有立委質疑,現況只把侵害個人法益的罪,視為不得遴選的條件,犯下貪汙等權貴並沒有受限,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就表示,這恐怕會使外役監成為「達官貴人俱樂部」。
現行條例 | 修正草案 | |
適用刑期 | 已發監執行逾2個月。 | 執行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 |
| 有悛悔實據且1年內將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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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評估 | 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 在監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 |
不得遴選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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