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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店員「醜女」二審逆轉判無罪 法界看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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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表被人批評,如果是你會怎麼做?台北一間商場的鄭姓店家,指控隔壁櫃位的李姓男子,當眾罵她醜女,讓她氣得提告。一審依公然侮辱罪,李姓男子判罰4千元,但案件上訴後,二審日前逆轉改判無罪,而判決理由一出,更掀起法界正反看法。

用負面話語對人品頭論足,會不會有罪?台北就有一名鄭小姐,指控遭李姓男子,當眾一句醜女問候,讓她氣得提吿。

當事女子鄭小姐指出,「妳如果說妳今天被別人罵,妳覺得妳能接受他被判無罪嗎,當然被污辱,而且還有被歧視的感覺,他是非常惡劣。」

事發在文山區,原來他們兩人,都是百貨廣場店家,平時相處就不融洽,前(2021)年因故起口角,大吵一架,李姓男子涉嫌辱罵,被依公然侮辱罪起訴,一審判罰4000元,上訴二審後,全案改判無罪定讞,讓鄭小姐無法接受。

台灣高等法院行政庭長王屏夏說明,「被告有先跟她講『水面』,那被告到底有沒有直接指責告訴人說,她就是醜女,這個應該是還有一點空間在。」

由於雙方各執一詞,從語境、脈絡來看,李姓男子是否有主觀犯意?合議庭持存疑態度,更進一步指出,縱使有辱罵醜女2字,但美醜屬於個人審美判斷,見仁見智沒有絕對標準,況且李姓男子也不是美學權威,言論不具公信力,僅僅個人主觀評論,不足以減損聲譽。

律師陳儀文說道,「公然侮辱本身很明顯就是一個主觀的評論,譬如說罵別人窮,用性方面的行為罵別人,那這樣子我也可以說,我不是美食專家,我不是性行為專家,所以我不用對我的言論負責,所以我不是那麼認同這次法官判決所採的理由。」

律師林柏宏提及,「我認為還是要去看他主觀上面的犯意,他(合議庭)應該是用一個比較嚴格的一個標準來看這一件事情,也可以說是一個就是,言論自由上面一個彰顯或一個保障。」

涉嫌譏諷醜女無罪,有律師認為,恐怕導致法律安定性過低,畢竟罵人醜本身就帶有貶義,不該因為身分差異,得出不同結果;也有律師提及,不可以單靠一句話,就去脈絡式地認定有罪,法界看法不一,判決結果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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