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條例釋憲案 大法官宣告「全部合憲」
陳冠勳 謝政霖 /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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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條例是否違憲,爭論已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因審案,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理、聲請釋憲,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下午4點,宣示「黨產條例」全部合憲,也強調條例都符合憲法保障的權力分立、平等、比例等原則。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在2016年7月三讀通過,行政院依法下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進行政黨從民國34年以來,不當取得財產的調查、返還、追徵等事項,引發國民黨不滿。而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因審案,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聲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28日下午4點結果出爐,「黨產條例」全部合憲。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93號解釋,就『黨產條例』有關黨產會組織、還有就『黨產條例』違反憲法保留等爭議,宣告合憲。」
黨產條例引發爭點的第2條、第8條第5項,以及第14條,規定以法律位階規範「黨產條例」並設立「黨產會」,且黨產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限制,還具有調查權及強制處分的權力,大法官認為並未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司法院長許宗力表示,「『黨產條例』由行政機關、也就是黨產會在個案進行第一次任適用法之決定,且相關人仍能依相關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並沒有排除司法審查,因此並沒有侵害司法權。」
而「黨產條例」第4條第1項定義的政黨是指在民國76年前,依相關規定而成立,國民黨認為這違背了「個案禁止立法」原則,但司法院秘書長則表示,因為國民黨過去擁有長期主導國家的優勢地位,並擁有大量資產,其他政黨處在劣勢的競爭地位,因此該條款符合平等原則。
林輝煌指出,「政黨利用執政機會、或者國家權力來取得之財產,應予回復,以建立政黨公平競爭之環境,以落實轉型正義。」

而備受討論的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涉及違反「不溯及既往」等原則,但大法官則回應,條款的設立屬於憲法上重大的公共利益,因此具有合憲的正當事由。司法院也強調,這次只有對爭議條款做出釋憲,其他部分則不在當中。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在2016年7月三讀通過,行政院依法下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進行政黨從民國34年以來,不當取得財產的調查、返還、追徵等事項,引發國民黨不滿。而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因審案,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聲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28日下午4點結果出爐,「黨產條例」全部合憲。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93號解釋,就『黨產條例』有關黨產會組織、還有就『黨產條例』違反憲法保留等爭議,宣告合憲。」
黨產條例引發爭點的第2條、第8條第5項,以及第14條,規定以法律位階規範「黨產條例」並設立「黨產會」,且黨產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限制,還具有調查權及強制處分的權力,大法官認為並未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司法院長許宗力表示,「『黨產條例』由行政機關、也就是黨產會在個案進行第一次任適用法之決定,且相關人仍能依相關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並沒有排除司法審查,因此並沒有侵害司法權。」
而「黨產條例」第4條第1項定義的政黨是指在民國76年前,依相關規定而成立,國民黨認為這違背了「個案禁止立法」原則,但司法院秘書長則表示,因為國民黨過去擁有長期主導國家的優勢地位,並擁有大量資產,其他政黨處在劣勢的競爭地位,因此該條款符合平等原則。
林輝煌指出,「政黨利用執政機會、或者國家權力來取得之財產,應予回復,以建立政黨公平競爭之環境,以落實轉型正義。」

而備受討論的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涉及違反「不溯及既往」等原則,但大法官則回應,條款的設立屬於憲法上重大的公共利益,因此具有合憲的正當事由。司法院也強調,這次只有對爭議條款做出釋憲,其他部分則不在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