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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39條通姦罪是否除罪化,司法院大法官3月在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後,司法院長許宗力今天下午宣告違憲,大法官會議決議,即日起通姦罪失效。
 
此舉更推翻了18年前對於「通姦罪」的合憲解釋,至於刑事訴訟法但書,得僅對通姦之配偶撤回告訴,司法院認為,違反了憲法對平等權的保障,因此也宣告違憲。

司法院長許宗力宣布:「通姦罪及撤回之效力案,經大法官作成釋字之791號解釋,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性自主權、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因自本解釋公布即日起失其效力。」

司法院長許宗力29號,針對刑法239條通姦罪,和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得單獨對通姦配偶撤告」,宣告違憲,推翻了民國91年大法官會議決議「通姦罪」合憲的釋字解釋。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通姦罪導致的不利,顯然大於公益,違反狹義比例原則,這個是通姦罪違憲的主要理由。」

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規定與配偶以外發生性關係者及第三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大法官表示,這違法憲法第22條的性自主權,還有23條的比例原則,至於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得以對出軌的配偶撤銷告訴、只告第三者,也造成差別待遇,違反了憲法保障的平等權,同時也因通姦罪的違憲而失效。。

苗栗地院簡易庭法官,2015年審理妨害婚姻案時,認為刑法239條通姦罪規定抵觸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因此主張通姦罪違憲,聲請釋憲,接連幾年,陸續也有法官、受刑人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年3月就針對通姦除罪化,邀請聲請法官、法務部代表和專家學者,在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當時更有法官提出,通姦罪的存在,只是滿足了情感上的報復,因此支持通姦罪除罪化。

司法院長許宗力在當時也提到:「以刑法規範制裁通姦與相姦行為,即便有助於嚇阻此等行為,然就維護婚姻制度或個別婚姻關係之目的而言,其手段之適合性比較低。」

早在2002年,其實就已經有法官針對通姦罪的疑慮提出釋憲,但當時釋字第554號解釋,大法官認為通姦罪的立法,維護了婚姻、家庭和社會秩序,宣告合憲,不過,許宗力表示,隨著社會的多元化和社會化的發展,人格自主權,越來越受到重要跟肯定,即使通姦罪有預防犯罪,做為維繫婚姻的手段,但使用刑法來約束,較不具備合理性。

通姦罪違憲並立即失效,因通姦罪被偵查、審判乃至於發監執行者,即日起可自法律中解套。偵查與審判中的被告,檢察官要做出不起訴處分。入監服刑者,監獄依法也要放人。如因案被通緝,無論在偵查、審判、執行階段,檢察官與法官都要撤銷他們的通緝處分。未來針對妨礙婚姻的案件,則以民事法律約束,被害配偶可以侵權行為為由,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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