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首例 里長妨礙罷免判刑4月丟工作
邱植培 彭煥群 黃千容 / 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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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寶山里里長廖振源,4年前在選舉當天打人,導致在投票所外口進行罷免連署活動的志工受傷,被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12萬、褫奪公權1年,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全案確定,也是因為妨害罷免,被判有罪確定的司法頭一例。
廖振源當天是在文山國小投開票所外拍打前方一名志工的手機,並拉扯對方的眼鏡和臉部。
受傷的柯先生說明當天廖對他施暴的狀況:「把我的手機抓住摔到地上去,順勢把我的眼鏡整個扯下去掉到地上。非常開心能夠聽到這個判決,也希望罷免這個活動可以愈來愈受到法律的保障。」
這是發生在4年前九合一選舉投票所外的事,台中市南屯區寶山里長廖振源,對高舉罷免標語的人士揮拳動粗而挨告,二審法官依強暴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罪,遭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並褫奪公權1年,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這也是因「妨害罷免提議」而判刑確定的司法首例。
最高法院副發言人林恆吉法官電話受訪表示:「在他人從事罷免案的連署或提議活動的時候,是不能去為妨礙行為的,不然可能會構成選罷法的妨害他人罷免案提議罪,我覺得是這個案件的最大意義。」
法官認為,選舉、罷免是基本人權,里長動粗的行為,具有影響「罷免案連署提議」的事實,而這樣的判決,也讓廖姓里長面臨立即解職,也無緣參與下一屆里長選舉。
廖振源當天是在文山國小投開票所外拍打前方一名志工的手機,並拉扯對方的眼鏡和臉部。
受傷的柯先生說明當天廖對他施暴的狀況:「把我的手機抓住摔到地上去,順勢把我的眼鏡整個扯下去掉到地上。非常開心能夠聽到這個判決,也希望罷免這個活動可以愈來愈受到法律的保障。」
這是發生在4年前九合一選舉投票所外的事,台中市南屯區寶山里長廖振源,對高舉罷免標語的人士揮拳動粗而挨告,二審法官依強暴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罪,遭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並褫奪公權1年,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這也是因「妨害罷免提議」而判刑確定的司法首例。
最高法院副發言人林恆吉法官電話受訪表示:「在他人從事罷免案的連署或提議活動的時候,是不能去為妨礙行為的,不然可能會構成選罷法的妨害他人罷免案提議罪,我覺得是這個案件的最大意義。」
法官認為,選舉、罷免是基本人權,里長動粗的行為,具有影響「罷免案連署提議」的事實,而這樣的判決,也讓廖姓里長面臨立即解職,也無緣參與下一屆里長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