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案宣判 高市府官員判4年10月

3年前高雄氣爆,造成32人死亡,321人輕重傷。全案刑事責任,高雄地方法院今天一審宣判,被起訴的12個人,都依「業務過失致死」被判4年到4年10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高雄市政府3人被判最重,都是4年10個月。

3年前的7月31日深夜,高雄市凱旋路、三多路因為地下管線丙烯外洩,發生死傷慘重的氣爆意外。高雄地檢署當時調查認為,高雄市政府、李長榮化工,以及華運倉儲三方都有責任;上午高雄地方法院宣判,12名被告都有罪,尤其市府人員刑期最重。

高雄地方法院發言人葉文博指出,「初驗的時候,也沒有發現排水箱涵的末端,包覆有石化管線在裡面就予以初驗。」

判決指出,市府包括當時的養工處長,現任祕書長趙建喬,和另2名現在已退休的人員,20多年前失職導致管線日久破損,判4年10個月;判刑第二重的則是榮化董事長李謀偉等6人,都是4年,6人在接收丙烯時,最先發現管線壓力異常卻沒作為;而華運當時操作輸送的3名員工,同樣沒發現問題,也判4年6個月。

葉文博指出,「都已經知道丙烯的運送流量,指數異常下降,華運公司的這一端,卻沒有停止運送丙烯,而榮化這一端,也沒有停止收受丙烯。」

三個單位12名被告,都被法院認為事後都推諉否認犯行,其中市府沒提供與被害人和解的證據,因此判刑都不輕。市府第一時間表示遺憾,仍認為管線破損責任不在市府。

高雄市代理市長許立明表示,「造成氣爆的這個油管,是輸送當初所記載的柴油的話,我相信氣爆不會發生,這第一個就足以阻斷因果關係。」

祕書長趙建喬也認為判決不公平,收到判決書會立即上訴。不過這場判決沒有罹難者或重傷者到場關切,氣爆自救會長表示,三個單位已盡力做好事後彌補,因此家屬不再強烈關注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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