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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警方接獲性騷擾案 每年有500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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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花冠對陳明文提告,表示希望以行動提升性平觀念。近三年來,警方接獲性騷擾案,每年平均500多件,婦女團體表示,只要當事人在言行,甚至是文字、聲音或影像,感受到不舒服,或有性意涵,都屬於性騷擾,民眾只要覺得,身體自主權遭到侵害,第一時間,要告訴對方,並記下相關證人或留下物證,即可向警方申訴、或對騷擾者提告。 嘉義縣長張花冠不滿立委陳明文勾肩,讓她感到不舒服,憤而到警局報案,近3年來,警方接獲類似性騷擾案件,平均就有500多件,而所謂的性騷擾的定義,不單單只是肢體碰觸,也包含以文字、聲音和影像等,讓當事人感受到冒犯情境。 婦女新知基金會開拓部主任 林秀怡:「譬如說言語上、開黃腔啦,或者是像有些人用line貼圖,或者是影片包括像身體觸摸等等,他侵害你的身體自主權,對你來說會有性、或性別上面的意涵,然後讓你覺得不舒服,那都有可能會構成性騷擾。」 民眾遭受性騷擾,可向警方提申訴或對性騷擾者提告,申訴是走行政程序,以行政手段懲處行為人或其雇主的責任。另外,也能提起刑事或民事的告訴,讓騷擾者負起刑罰,像是新象基金會創辦人許博允,就曾被指控性騷擾女聲樂家,遭到判刑3個月,根據刑法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觸摸身體私處行為者,可處2年以下徒刑,不過,實務上,受害者要爭取司法公道,還是常受限於證據蒐證,或是法官心證認定。 律師 郭怡青:「你觸碰到哪裡算是性騷擾,或是造成被害人什麼樣的不愉快、或是不舒服的狀況,這個都是由法官心證來判斷。」 婦女團體和法界人士認為,無論任何性別的人,只要覺得,身體自主權遭到侵害,第一時間,要告訴對方,並記下相關證人或留下物證,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記者 蔡慧玲 邱福財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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