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薪資所得設上限 大法官:違憲須修正

所得稅制將有重大變革!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受薪階級民眾申報所得稅時,一人只能減除12萬8千元的薪資特別扣除額,但律師、醫師等行業卻可用「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扣除執行業務成本、實報實銷,大法官認為違反租稅公平原則,因此作出第745號解釋,宣告所得稅法相關法條違憲,必須在2年內修正。 名模林若亞10多年前申報所得稅時,認為自己30萬收入,全都花在治裝梳化上,等於沒賺錢,因此以「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扣除,但國稅局認為是「薪資收入」不得列舉,林若亞不服、展開訴訟,承審法官聲請釋憲。結果大法官會議認定,受薪階級的薪資所得、如果須付出的「必要費用」,加起來超過12萬8千元,依照租稅公平原則,只要能列舉,都應比照「執行業務所得」減除後來申報。因此大法官作出第745號解釋,宣告所得稅法相關法條違憲,必須在2年內修正。 ==司法院秘書長 呂太郎== 一律用同一個特別扣除額來計算 在同樣的薪資所得者之間 也會產生一種不平等的情況 這個是違反平等的原則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經紀人..等自營者,可以扣除如器材折舊、材料成本、人員薪資等業務上必要費用,扣除後的所得淨額、才需要報稅,但軍、警、公、教、私人企業員工等受薪階級,每人每年最多只能扣除12萬8千元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財政部則表示,將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有機會採用「實額減除」與「定額扣除」雙軌制度來進行。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 宋秀玲== 參考各國的薪資所得計算方式 還有我們也會兼顧量能課稅原則 也就是怎麼樣去核實 計算我們的所得額等等的因素 然後我們來考量設計一個好的 一個薪資所得的計算方法 如果以年薪100萬來看,扣除原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後,民眾在薪資特別扣除額上,可以選擇定額扣除,或是列舉必要費用扣除,如果列舉30萬的必用費用、試算下來,應納稅額是可少繳兩萬多塊。財政部表示,雙軌制最慢在2019年2月完成修法,2020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就能適用。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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