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河市爭議 大法官:不可用捷運徵地蓋商辦住宅

美河市開發案爭議不斷,為了興建捷運徵地後,到底能不能從事開發,大法官今天作出解釋,宣告政府不可用「大眾捷運法」相關條文徵地,但卻以聯合開發牟利,聯合開發用地必須有另外的計畫,而且須讓地主明確知悉。 ==司法院秘書長 呂太郎== 主管機關依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一日 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第六條 按相關法律所徵收大眾捷運系統 需要之土地 不得用於同一計畫中 依同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核定辦理之聯合開發 因為監察院針對台北捷運新店線,美河市聯開案的調查見解與行政院不同,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今天除了明確表示,捷運徵收的土地,不得從事聯合開發,也強調,應有法律明確規定得移轉給第三人所有,主管機關才能從事開發行為,也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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