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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修正 炸彈犯.縱火犯禁當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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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保全業法」修正草案,未來縱火犯、炸彈客、劫機犯、在流通食品下毒的千面人,或在公共水源下毒者,將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不過,在民國92年1月22日前,已經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另外,針對刑滿出獄後,擔任保全的限制年限,由現行出獄滿5年,放寬為滿1年,就可任職保全,但條文中「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的字眼,立委意見分歧,有立委主張,應該將刑法中,公共危險相關的所有犯罪,都列入限制,但也有立委認為,恐有剝奪工作權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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