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國團總部占國有地 高院逆轉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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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產署提告,追討救國團位在北市松江路的"志清大樓",二審宣判,裁定"志清大樓"屬於國有房地,除了要求救國團遷讓以外,還要支付四租金!救國團表示,對於宣判結果感到失望,強調還會繼續上訴.
位於台北市松江路民生東路口,這棟志清大樓,就是救國團的總部, 位處北市精華地段, 市值粗估高達11億,目前救國團本部,使用3樓到5樓,但在2010年底,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告佔用國有地,目前二審宣判敗訴,遭判須歸還2千多坪的房地.
==救國團視察 陳家秀==
在第二審他現在
做這樣一個判處
那我們在第三審
我們當然還會再加強補足
我們需要補強的地方
救國團強調,還會再上訴,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則回應,救國團提不出合法權利使用證明,加上救國團不隸屬任何政府機關,不應繼續無償使用,要求歸還房地,並一次付清積欠四年多房租,四千多萬.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主秘 王彩葉==
救國團跟國有土地之間
沒有一個合法的
一個使用關係
使用期間按照民法的規定
我們可以請他
支付一些不當得利
根據高院宣判結果指出,當時教育部撥款5000萬元,興建志清大樓,是以"建築及設備"的預算科目支出,並非"一般文化事業"項目,加上救國團在合建前,還呈報教育部核准計畫,經審計部同意,因此都證明志清大樓是貨真價實的國有財產,因此國產署當然有權索討。
記者黃立偉 張國樑 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