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授權易遭壟斷 不利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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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為了音樂著作能廣泛使用,政府訂定「強制授權」規定,任何音樂著作,發行滿六個月,唱片公司不需經過著作權人同意,只要得到主管機關許可,就能再錄製銷售,不過,有許多音樂創作人就批評,這樣規定,反而造成音樂創作者困境,形成唱片財團壟斷,應該檢討修法的必要。
歌手劉福助唱得新作品,描述著台南的鄉土人情,這幾年,他一直都在創作有關台灣各鄉鎮特色的歌,希望能發行,讓大眾傳唱,但卻受限於「強制授權」的規定,讓他的音樂創作,沒了談判的籌碼,賣不到合理的報酬。
==歌手 劉福助==
我可以說無言以對
我只覺得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很多的事情
它的內涵是非常複雜
早年制定的「強制授權」規定,任何著作,發行滿六個月,第三人不用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只要提出報酬率、得到主管機關志慧財產局許可,就能再錄製銷售,有民間團體批評,部份唱片公司,會刻意用法定的報酬率,當成和著作人談判上限,如果著作權人不賣,他們就等著強制授權期限到,再來收購就好了,另外,也因為取得著作權變容易,也延伸出市場壟斷的問題。
==台灣歌曲使用者協會 理事長 林國慶==
因為不是(卡拉ok)店家
不去買這個歌
不去買這個版權
是店家不能買 沒辦法買
因為你不全部用我公司的歌
我就不讓你有這幾首歌
==智慧財產局 副局長 李鎂==
是不是多聽聽意見
看問題是 市場機制問題
還是法律不夠的問題
隨著科技發展,音樂著作展現,也有不同的展現,部份音樂創作人和民間團體,要求政府要修改著作權法,而智財局則回應,將會聽取各方意見,再做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