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涉貪判7年4個月 妻母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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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下台/行政院秘書長林男/疑/違法什麼,爐渣廢/工廠老闆陳男/賄賂6300萬,再/索賄8300萬,特偵組/針對/上訴,坐牢一輩子,台北地方法院/昨天/第一審槌公佈,林男工作、政府屬下公司/干涉/不能,貪汙無關,但/假借工作權力/恐嚇、索賄,家藏/錢哪來不清楚,罰坐牢7年4個月,公民權/停止5年,再/他妻子、母親,兩位舅舅,錢挪移++違法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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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指控,涉嫌收受爐渣業者陳啟祥6300萬,以及索賄8300萬,遭特偵組起訴,求處無期徒刑,台北地方法院昨天一審宣判,認定林益世的職務,對國營事業不具實質影響力,因此不構成貪汙罪名,最後以假借職務恐嚇得利和財產不明等罪,判刑7年4個月,褫奪公權5年,而他的妻子、母親和兩位舅舅,在洗錢部份,全獲判無罪。
-2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指控
涉嫌在立委和行政院秘書長任內
-2收受爐渣業者陳啟祥6300萬
以及索賄8300萬
-2遭特偵組以違背職務收賄等
四大罪名起訴
最重可求處無期徒刑
-2不過台北地院一審宣判
合議庭認為 林益世在職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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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國營事業不具有實質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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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不構成貪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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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改以假借職務恐嚇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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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財產不名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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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林益世7年4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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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5年 罰金158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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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也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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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財產不明罪判刑的首例
==台北地院庭長 黃俊明(R)==
法官是認為說
-2他們判斷被告林益世的行為
不該當於貪汙條例的貪汙行為
-2他利用他職務上的權利和機會
去犯了恐嚇得利
-2合議庭拿出陳水扁的「龍潭購地案」
和「陳敏薰人事賄賂案」做比喻
-2認為必須要利用職務滿足到
對價的事項才能認定為收賄罪
林益世擺脫貪汙罪名
-2但律師團對於這樣判決結果
依舊不滿意
==林益世委任律師 陳松棟==
-2法院還是做了部份有罪的判決
在辯護人的立場 是感到遺憾的
-2就這一部份 有罪的部份
應該會研究提起上訴
-2林益世在法院接受審理時
訟訴的策略
就是一肩扛罪 來保全家
-2如今林益世收錢行為
不被認定為貪汙
-2他的妻子彭愛佳 媽媽沈若蘭
以及兩位舅舅通通獲判無罪
-2另外行賄林益世的業者陳啟祥
和她的女友 則獲得緩起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