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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款 與政治獻金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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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員賴素如涉及雙子星收賄案,被檢方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移送法辦,雖然賴素如堅稱收的錢是政治獻金,但恐怕仍無法被法院採信。到底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賄款與政治獻金要如何釐清?法界人士表示,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在認定上,只要送錢者和收錢者之間有對價關係,就可以成立;但在政治獻金層面,兩者必然無對價關係,只是單純的資助行為,也必須依法申報。 台北市議員賴素如涉及雙子星收賄案,不過賴素如在法庭上曾堅持,收受的100萬是政治獻金,但檢方認定賴素如利用質詢和提案,幫廠商取得優先議約權,已觸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法界人士認為,依93年通過的政治獻金法,收受政治獻金必須向監察院申報,認定上和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還是有差別。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林峯正== 這個個案裡面 看不到申報的動作 而且如果是真正是政治獻金 應該是無條件的 支持某一個候選人 如果是政治獻金的話 為什麼要退錢 所以我覺得在這個地方 似乎是解釋不清楚 另外,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又被稱為"花錢買效率",是公務員有權限做應做的行為,只是為趕時間完成收受賄賂,並未改變應做決定;但違背職務收賄罪則是公務員有改變應做的決定,兩者在刑法上罪刑不同,違背職務收賄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不違背職務收賄刑度7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林峯正== 所謂的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就是提供一點便利 那如果是 違背職務的行賄罪的話 譬如說(廠商)進口的是毒品 那給了錢之後 海關官員放行 那這就是違背職務了 過去像是中藥商行賄案,雖然涉案立委也都堅稱是政治獻金,不過仍被法院認定立委收賄和中藥商行賄推動藥事法修正案,兩者有對價關係,因此仍構成"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記者 李曉儒 蔣龍祥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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