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公會:數位產品 鑑賞期各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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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備受爭議的App七天鑑賞期的退費問題,台北市政府依消保法,規定網路業者應該要遵照「7日鑑賞可無條件退費」,不過相關業者,今天一起站出來呼籲,消保法是20年前定的他們要求政府應該修法,因為每項數位產品的使用方式跟時間都不同.
日前台北市法規會引用消保法「7日鑑賞可無條件退費」,要求美商Google和Apple修改服務條款,給予消費者七天鑑賞期,但網路業者表示,表面上消保法規定似乎對美商不利,可是受害最深的卻可能是台灣數位內容和軟體業,因消費者看一本電子書或雜誌,一天內就可看完,甚至輕易複製.
雜誌公會指出,「7日鑑賞可無條件退費」會造成退貨率上升,而業者可能會將損失轉嫁到售價上,對消費者來說反而不利,形成惡性循環.
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4大公協會,今天一起站出來呼籲,消保法是20年前制定的法令,已經不合時宜,政府應盡速修法,因為不同商品應有不同鑑賞期.例如隨選電影提供前10分鐘內容試看、電子書第一章試閱以及歌曲前30秒試聽.讓消費者購買前先了解,避免事後糾紛.
記者陳曉卿陳昌維台北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