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胸10秒.強吻5秒無罪? 婦團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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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曾經判決一名男子,對女生襲胸十秒無罪,還有另一名男子強吻13歲少女5秒鐘,也沒罪。 這些判決引起了高度爭議,婦女團體法律出了問題。
2005年11月,內衣特賣會,女子被摸胸,一審時法院說摸十秒不足以引發性慾,不構成猥褻。
2007年9月,一名男子強行舌吻十三歲女生5秒鐘,也不構成猥褻、一審也判無罪。
2008年6月,宜蘭、彰化分別有男子企圖對女子襲胸、摸臀,嫌犯都辯稱才摸幾秒鐘,不構成犯罪,要告就去告。
類似案件層出不窮,社會輿論一片譁然,婦女團體歸因發現,是法律出了問題。
襲胸摸臀是觸犯刑法公然猥褻罪還是強制猥褻罪?或是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的性觸摸罪?相關法律出現競合問題、民眾也霧煞煞,律師尤美女認為,推動修法或要求統一司法解釋,迫在眉睫。
不管是猥褻還是性騷擾、或是重新定義新名詞,婦女新知基金會已經組成修法推動小組,全面檢討現行法律,避免讓人錯愕的判決再出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