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隱私需當事人同意? 恐危新聞自由(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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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二讀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出現所謂的狗仔隊條款,大幅限縮媒體報導公眾人物的權利;有新聞學者跟法界人士批評法案一旦三讀通過對言論跟採訪自由都是極大的傷害。
未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如果三讀通過,所有的爆料或弊案如果涉及個人私密資料,都必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才能對外刊登,新聞學者表示,這樣的法案如果真的通過,將是災難的開始。
彭文正表示,這將會對個人言論自由和媒體採訪自由造成極大的傷害,他認為媒體、和民意代表本來就該揭弊,政府和立法部門必須三思,雖然立法希望保障個人隱私權,但律師認為,如果一般人和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未能有所區分,將無法保障新聞自由,律師以日前引起爭議,宣稱接受外交部委託,協助洽邀小布希訪台的美籍華裔人士Jack Hu為例,當他在記者會上主動曝光,則應該算是公眾人物,媒體當然會好奇追查他的身分背景,修法不該限縮這類的新聞自由。
高涌誠也說,像媒體報導小S家暴案,這類的新聞無關公共利益,就該被當成個人隱私來保障,雖然憲法明文保障言論自由,但大法官對於言論自由的規範,並沒有很明確的規範,他呼籲在修法時應該更明確將公眾人物和一般人加以區分,減少揭弊和侵害隱私間的衝突,也可避免立法和司法的相互抵觸。
記者陳姝君徐啟峰台北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