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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罰娼不罰嫖 違憲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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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也做出解釋,認為性交易,只處罰賣春的人、不處罰買春的、違反憲法平等的原則。要求用2年的時間,能夠輔導性工作者重新就業,訂出新的法律。 性工作者站上第一線,希望捍衛自己的工作權,但按照目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而且罰娼不罰嫖,現在大法官作出第666號解釋文,認定違憲,違反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 這項違憲案直到2011年才開始生效,希望經過這兩年的時間,慢慢輔導性工作者重新就業或實施各種健康檢查並宣導安全性行為,兩年過後,再透過立法或行政命令來落實,這讓長期爭取性工作平等的社運團體非常開心。 到釋憲案生效的這段緩衝期,司法院表示,如果還是有性工作者從事性交易被抓,法官得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9條,減輕或免除刑責,也可以按照大法官釋憲,不得判刑。 記者 林欣儀 陳保羅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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