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加重延遲、隱匿食安通報罰則 最高可開罰3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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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油「苯駢芘」超標案延燒,行政院今(23)日宣布通過《食安法》修正草案,增訂高風險食品業者,提高自主檢驗頻率規範,並要求具一定規模業者,須自設實驗室把關;檢驗報告出爐後,也須於24小時內上傳。此外,若發現食品有危害之虞,卻延遲、隱匿或不實通報之業者,最高罰鍰也由現行300萬元提高至3000萬元。
中聯油「苯駢芘」超標案持續延燒,為強化源頭、製程、品質與異常通報管理,行政院會今日通過《食安法》修正草案,共計修正17條條文,並同步增訂《食品業者及認證(可)檢驗機構監測檢驗及通報管理辦法》,相關草案後續將送交立院審議。
根據修正草案內容,若業者發現食品有危害之虞,但未於24小時內主動通報,或有延遲、隱匿及不實通報等情事者,最高罰鍰將由現行300萬元提高至3000萬元。
此外,修正草案也明確規範產品下架程序。針對有違反食品衛生標準之虞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要求業者下架、暫停作業及停止販售;至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與「加工助劑」等違規情形,此次修法也同步納入下架規範中。若業者規避查核或拒絕下架,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高風險食品業者,本次修法也增訂提高自主檢驗頻率規範,除要求業者應逐批檢驗外,同時也須擬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他業者,則依風險程度,按月、季或半年等不同頻率進行調整。
在強化外部監督方面,修正草案明定,具一定規模或上市上櫃業者,須自行設置實驗室,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核可;檢驗報告出爐後,也須於24小時內上傳至指定系統,違者將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第三方機構亦須依法執行抽樣及通報。
針對中央與地方政府管轄權劃分,本次修正草案也增訂,若有重大食安事件發生時,中央得設立指揮中心統籌應變;地方主管機關則有通報中央、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等責任。此外,地方機關未來執行查核時,不得事先通知業者。
李彥穎/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