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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車大廳性侵酒醉女子 通緝犯遭依乘機性交罪起訴求刑7年

台北車站大廳9日發生酒醉女子遭公然性侵案,北檢28日依乘機性交罪起訴性侵得逞的竊盜通緝犯邱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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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車站大廳9日發生酒醉女子遭公然性侵案,北檢28日依乘機性交罪起訴性侵得逞的竊盜通緝犯邱男。檢方指出,邱男明知被害人酒醉失去意識、不能抗拒,卻公然在北車大廳犯案,且犯後態度惡劣,因此具體求刑7年。

竊盜通緝犯邱姓男子9日在北車大廳公然性侵一名喝醉的香港女遊客,台北地檢署28日偵查終結,依《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罪、公然猥褻罪起訴邱男,並建請法院判刑7年。

北檢表示,邱男明知被害人酒醉失去意識、不能抗拒,卻公然在北車大廳犯案,雖然邱男在警詢中坦承罪行,但後續又在偵查中翻異其詞,犯後態度惡劣。

回顧全案,9日事發當時,邱男拖拉受害女子至北車大廳牆邊侵犯,犯案過程約10分鐘,有外籍旅客路過發現趕緊報警,警方到場將邱男逮捕。事後調查發現,邱男因2起竊盜案遭判刑6個月,卻因無力繳納罰金拒不到案,遭桃園地檢署通緝,因此已先將邱男依竊盜案發監服刑。

根據《刑法》第225條,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等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據《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猥褻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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