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預告修正《刑法》第80條 未成年遭性侵追訴期自成年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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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日前預告針對性侵追訴期修法,盼改善未成年者遭性侵後因未能及時尋求協助,最終因追訴時效已滿而無法對侵犯者進行追訴的情況。擬修正內容包含《刑法》第80條等,遭性侵被害人的追訴期將改為自被害人成年開始起算。
法務部12日預告將修正《刑法》第80條及《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即未成年性侵被害人追訴期時效相關規定。法務部說明,由於性侵害犯罪本身具有隱密性,未成年被害人在案發時身心發展還未成熟,導致在遭侵犯後可能尚無法理解可以行使的法律權利,或是因權力不對等因素,導致無法及時尋求救助;欲尋求法律救濟時,也可能遇到追訴期時效屆滿的情況。
根據修法草案,未來若涉及《刑法》第221條至229條等條文,包含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及相關加重、未遂及結合等犯行,被害人成年前所經過之期間,皆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也就是說,修法過後若發生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追訴期將自被害人成年開始起算。
法務部強調,為使被害人更能受到保障,故此修正案有儘速完成修法之必要,爰定公告期間為十四日,對於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應在期間內向法務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刑法》未成年性侵追訴期修法適用範圍 | |
法條 | 法條內容整理 |
§221 | 強制性交(及未遂) |
§222 | 加重強制性交(及未遂) |
§224 | 強制猥褻 |
§224-1 | 加重強制猥褻 |
§225 | 利用身心缺陷而使之不能或不知抗拒而性交(及未遂)或猥褻行為 |
§226 | 犯§221-§225之罪致死、致重傷;致羞忿自殺、意圖自殺而致重傷 |
§226-1 | 犯§221-§225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使被害人受重傷 |
§227 | 對16歲以下男女為性交(及未遂)、猥褻行為 |
§228 | 權勢性交(及未遂)、權勢猥褻行為 |
§229 | 使對方誤信為配偶而性交(及未遂) |
§332 Ⅱ (2) | 強盜罪和強制性交 |
§334 Ⅱ (2) | 海盜罪和強制性交 |
§348 Ⅱ (1) |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和強制性交 |
李彥穎/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