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健康不佳家長須配合接回 托嬰中心契約預告修正內容一次看

衛福部社家署近日預告修正「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針對兒童健康狀況、緊急就醫與藥物使用方面新增相關規定,也明定契約終止事由,以及過去契約上顯示的其他服務時間即為延長托育,同時修正契約終止與請假退費方式的說明文字。
另外,也新增公設民營托嬰中心不適用一般逾時費收費等規定,以及托嬰中心應將立案證書揭示於機構明顯處供家長參閱,並提供家長立案證書影本1份。
兒童健康不佳,家長須配合接回
原先規定,兒童疑似感染或罹患衛福部公告的法定傳染病、腸病毒等,應立即在家休息,家長不得拒絕托嬰中心要求停托。此次修正新增兒童「健康狀況不佳」時,若托嬰中心通知家長接回,家長應配合;若需緊急就醫,衍生費用也由家長負擔。
另外,若孩童對食物過敏、有遺傳疾病等特殊身心健康狀況,家長除須提供托育中心必須藥物或器材及使用方法外,也必須提供藥單或藥袋等相關說明,以利托育人員照顧。
家長欠費1月並經催繳達1月可解約
在托嬰中心可歸責家長而終止契約的情形中,明定家長若未如期繳交1個月以上費用,且經托嬰中心催繳至少1個月以上仍未繳清者,托嬰中心可終止契約。
修正契約終止與請假退費規定
針對家長可於適應期間屆滿後依規定隨時終止契約,而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7日內退還註冊費的計算方式,日期計算方式統一規定為註冊費自適應期間屆滿後,或家長所繳納註冊費的計費期間算起。
另外針對請假退費規定,根據修正草案說明,因考量現行腸病毒已非集中於特定季節發生,為利實務運作,因此將罹患腸病毒者納入一般請假事由退費。退費辦理方式比照契約終止退費方式,托嬰中心應於收費通知單及繳費收據上載明契約起迄日期,月費以每月30日計算,退費時按比例依據日數核算。
公設民營托嬰中心不適用一般逾時費
由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的托嬰中心,延長托育費及逾時費均依地方政府公告收費標準收取,因此此次修法亦新增公設民營托嬰中心不適用一般逾時費收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