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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食酒佇駕駛座吹冷氣歇睏 警方認定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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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高雄一个查埔人食酒了後,倒佇車頂吹冷氣,去予警察認定食酒駛車,移送法辦。事後朋友舉證,車無駛振動,檢方不起訴處份,毋過罰單6萬愛照納。警方表示,根據交通部定義,只要引擎發動,會當隨時駛走,就算是駕駛行為,會依法開單。(這條新聞標題、導言是台語文。)

員警巡邏發現啟動的車輛、違停在人行道上,上前查看發現坐在駕駛座的男子全身酒味,要求對方酒測。

酒測值超過0.25,男子說當時在車上吹冷氣睡覺1小時,沒有開車,但警方認定,這行為屬酒駕行為,依公共危險罪將人移送也裁罰6萬元,但男子親友舉證車輛靜止1小時的資料,檢方最後不起訴,但6萬元罰單無法撤銷。

當事人親友 宋先生:「一定要告,司法單位都沒有辦法給民眾保障的話,或者是司法單位判決,連公務單位都不承認的話,那….那應該就天下大亂了。」

不滿檢方已認定沒酒駕,還是得罰6萬元,家屬申訴也被駁回,決定提行政訴訟。

高市苓雅分局交通組長 徐志宏:「已啟動引擎,且處於得立即行駛車輛離去之狀態,已對交通安全形成一定之干預,應可認其屬駕駛行為。本分局依照上述規定執行取締酒駕,惟仍尊重檢方處分。」

律師 林司涵(非本案律師):「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即便刑事不起訴或無罪,行政機關仍得依法裁處,所以在刑事跟行政有一致的看法之前,仍會有這樣子的問題產生。」

警方回應,根據交通部定義的駕駛行為,是已啟動引擎且在得立即開車離去的狀態,因此認為男子涉及酒駕開罰。律師則提醒,酒駕超標牽涉刑法以及道交條例,即便刑法不起訴,還是可能出現,行政機關依法裁處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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