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祿案纏訟11年終判無罪 最高院檢維護原住民狩獵文化的關鍵是什麼?

原住民獵人王光祿11年前因持槍獵捕長鬃山羊、山羌等保育動物遭判刑,引發台灣社會對於原住民狩獵傳統文化與野生動物保育的討論。全案歷經檢察長提起非常上訴、大法官釋憲等過程,王光祿本人也已在2021年獲得蔡英文總統特赦。最高法院在今(14)日終於撤銷有罪判決,改判王光祿無罪定讞。

王光祿為何會被判刑?

王光祿案發生在2013年7月,布農族原住民王光祿因母親想吃野味,持長槍獵捕長鬃山羊、山羌等保育動物,因此遭到警方逮捕起訴。

由於王光祿打獵時使用的土製長槍是在部落撿到的,被法院認定不符《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許可的原住民自製獵槍條件;另外獵捕保育動物是為提供母親食用,並非基於原住民傳統文化或祭典,或是具有學術教育目的,也被認定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2014年10月台東地院一審判處3年6個月徒刑,併科罰金7萬元。2015年10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全案一度定讞。

案件定讞後如何翻盤?

王光祿案宣判後,引發外界對於原住民狩獵傳統文化與現行法規衝突的爭議,布農族人與民間團體群起聲援,但同時也有動保團體陳情,認為不該全面開放原住民狩獵特權。在輿論發酵的情況下,2015年12月時任檢察總長顏大和主動提起非常上訴,讓案件出現轉機。

2017年2月最高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非常上訴,並創下全程網路直播的司法首例。最高法院經過審理後認定部分法條未考量原住民特殊情形有違憲疑慮,因此於同年9月聲請釋憲。

大法官於2021年3月召開釋憲案言詞辯論庭,同年5月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認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有部分條文違憲,不過最高法院認為釋憲結果並未影響原判決內容,王光祿案仍維持原判。

2021年5月總統蔡英文雖宣布特赦王光祿,但僅能「免刑不免罪」,時任檢察總長江惠民也再度為此提出非常上訴,但在同年12月遭駁回。

在二度非常上訴遭到駁回後,監察院隔(2022)年發布調查報告,促請檢方再度提出非常上訴,現任檢察總長邢泰釗該年5月上任後,第三度提出非常上訴,此次終於逆轉成功,最高法院14日宣布撤銷王光祿原本有罪判決,改判無罪確定。

翻盤宣判無罪理由為何?

司法院在此次無罪判決中,針對是否非法持有槍枝與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兩大部分進行陳述:

1.是否非法持有槍枝

司法院認定,原判決以王光祿所持獵槍並非「以原住民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而論刑,並未究明原住民早已有使用非自製槍枝狩獵文化,同時也忽略《釋字第803號解釋》中對安全性的考量及要求,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之旨有違。

2.是否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

此次判決中認定,王光祿打獵是供家人食用,目的並非營利,且打獵行為本身亦是基於原住民傳統文化,因此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之限制;而該次狩獵雖未事先取得許可,但在前述理由之下,同樣也不適用槍砲條例中相關刑罰。

不過司法院也指出,原住民得以狩獵野生動物的範圍自然不應包括保育類動物,只是目前仍難以構成刑罰。而行政院已在2月的《野保法》修法草案中增列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的行政罰條文,待未來正式通過後,即可兼顧原住民傳統與野生動物保育。

至於王光祿使用撿來的槍枝打獵,被認為可能涉及侵占遺失物、非法持有子彈,判決中則表示既然持有槍枝與獵捕動物皆已獲改判無罪,因此沒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檢察官也未對此提起公訴,自然就不在此案原本的起訴範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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