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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布「不在籍投票」主要4類型 最大難處為公正性

行政院日前通過《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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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在野立委也提出「不在籍投票」各種版本法案。對此,立法院法制局3月發布「國外不在籍投票制度之介紹」專題研究,列舉各國常見之不在籍投票類型及其優缺點。

行政院日前通過中選會所提《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不在籍投票」也被外界視為本屆國會攻防焦點。針對「不在籍投票」議題,立法院法制局於3月發布的「國外不在籍投票制度之介紹」中列舉各種不在籍投票類型,法制局表示,不同類型的不在籍投票制度各有優缺點,最大的困難還是在於信任及公正性的質疑。

依據國外實施經驗,不在籍投票主要包括通訊投票、移轉投票、特別投票所投票及事先投票等。

通訊投票

通訊投票為在野立委提案內容之一,是指選民以郵寄投票方式代替親自到指定投票所投票,可於事前依法向戶籍所在地的選務機關申請通訊投票。

優點為實施方便,缺點為選舉人的投票行為恐為他人影響操縱,且郵寄過程也可能發生遺失或遭人為篡改的可能發生。

移轉投票

轉移投票出現在本次行政院草案,指許可選舉人登記不同投票所或是選舉區投票,採行這種類型的國家有以色列、奧地利、義大利、美國、澳洲、紐西蘭、荷蘭等國家。

優點為我國工作或就學地與戶籍地不同的人口甚多,採取這種投票方式可以便民,並且節省社會成本;缺點為跨選舉區之選舉名冊編造、申請查核通報、選舉票移轉、計算等,恐造成行政資源過度消耗。

特別投票所投票

特別投票所投票也被納入在野立委提案,指的是選舉機關在醫院、軍營、監獄及國外某地設立特別投票所以便利選舉人投票。

優點為可使具有特殊身分之選舉人,在不影響其工作(如選務、軍、警勤務)或避免因身體不適阻礙投票的情況下,便利相關人員行使投票權;缺點為在海外設立特別投票所有所難度,例如旅居大陸地區之僑民,在國內設立特別投票所,又恐發生政府單位行政不中立,操縱投票的情形;且特設投票所數量難以決定,設立過多造成選務混亂,僅設少數是否有助於選民投票。

事先投票

是指允許選舉人在投票日數天前可先行投票,或稱為「提前提票」。原則上在正式選舉之投票日當天不在選舉區的選舉人,都可以申請這種事先投票方式。

優點為對於選舉日無法投票的選民具有參與投票的權利;缺點為事前投票投出之後無法更改,有可能投票人在投完票之後對於所投的候選人不滿,而想更改所投的選票卻無法更改。

電子投票透明度恐相對不足

只有少數大約不超過15個國家,目前採取某種形式的「線上投票」,第一個實施的國家是波羅的海三小國之一的愛沙尼亞。據國發會報告指出,愛沙尼亞是全球第一個開放全民網路投票的國家,愛沙尼亞在2007年實施電子投票,無論是國會大選還是地方選舉,公民就算不在國內,也可憑ID卡上網投票。

然而,法制局指出,如果採用「電子投票」的方式來進行不在籍投票,或者是把整個投票從紙本改成電腦系統進行,則現行的投開票過程都可能簡化成一串數字,電子投票系統如何設計以及選舉結果如何呈現,都取決於選務機關以及程式設計者,整個過程的透明度以及可課責性都相對不足。

法制局舉例,在現行公開透明的選舉機制下,每次選舉後都還是有許多傳言,稍有不慎,都可能會引發群眾到政府機關前抗議的激情場面,也就是俗稱的「選後開夜市」,更何況是複雜度更高、透明度更低的「電子投票」,若是貿然採行爭議恐層出不窮。

針對在野熱議的「通訊投票」,法制局認為,對於長期於海外地區居住、經商、求學、工作者等類型的民眾,目前採行「通訊投票」或「特別投票所投票」有技術性的困難,難以適用目前的境內移轉投票,再加上政治情勢,朝野互信基礎薄弱,無法達成共識,但仍不應因此而放棄日後透過不同方式達成之可行性。

法制局表示,不在籍投票制度在一般民主國家已行之有年,因此,民主國家大都將不在籍投票視為政府應提供給選民的一種基本服務,以方便選民履行其投票參政權利。

而台灣討論不在籍投票制度多年,法制局強調,不同類型的不在籍投票制度各有優缺點,最大的困難在於信任及公正性的質疑,行政院草案採行的移轉投票,仍由選民「本人」、「親自」、「在投票當日」、「前往投票所」投票,其可行性及實施方式較為國人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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