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台中路口爆閃燈刺眼 3男陳情未果自拆電線遭辦
發布時間:
更新時間:
有一款爆閃燈因為光線刺眼,一直有爭議,有路權團體認為,台中大里區真濟所在的爆閃燈影響行車安全,陳情未獲回應,於是自己拔掉電源,被警方依照妨害公務罪送辦,引起討論 。
3名男子13日晚間7時左右開直播,來到台中市大里區甲堤南路與立新一街附近,將裝設在路口的爆閃燈電源線拔除,警方獲報後隨即趕赴現場制止。
警方詢問,「哪兩條線是你分離的?」路權團體成員回應,「你先不要給弄,是這裡有1條線。」
3人自稱是「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成員,因為爆閃燈的閃光影響行車視線,向民代和市府反映都未獲得具體回應,才會逕自拆除電線,隨後被警方帶回警局偵辦。
白天回到現場,用路人表示爆閃燈有警示作用,但也擔心亮度太強有反效果。
機車騎士林先生提到,「你在那邊閃爍是有警示作用,你如果太過於強、強度太亮的話會造成反效果。」
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強調,3人之中的林姓男子確實為會內夥伴,爆閃燈在法律上並未核可,設計完善的路口本身就會有提醒的標誌標線。
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理事黃柏岳認為,「舉凡是地上寫慢或是停,都足以去告訴用路人要去做停讓或是慢速通過。他可以去區分支幹道,如果使用爆閃燈,其實在法的地位上也沒有正式的核可,另外造成效果也不是很理想,甚至有可能造成用路安全的反效果。」
台中市霧峰分局交通組組長郭育奇提到,「造成爆閃燈警示安全功能喪失,涉及《刑法》第138條妨害公務罪嫌,警訊後依法移送。」
台中警方表示,該處爆閃燈為霧峰分局公物,民眾有任何疑義或建議應循正常管道反映,不應該以私刑正義方式拔除電源線,導致喪失警示安全功能,後續將3人依觸犯《刑法》妨害公務罪嫌移送法辦。
黃瑀喬/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