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婦人遭虎頭蜂螫死 更一審判縣府怠職須國賠138萬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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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宜蘭一名李姓婦人至菜園工作遭虎頭蜂叮螫致死,家屬質疑事發前10天已通報拆除蜂窩,縣府卻遲無作為,聲請國賠一審及二審都敗訴,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5)日逆轉認定,宜蘭縣政府怠於執行職務防止危險發生,判決須賠償138萬7千元確定。
李姓婦人2019年7月9日早上在宜蘭市慈航路旁的菜園工作時,遭虎頭蜂群攻擊,全身遭螫20多處後,因過敏性休克不治。
家屬提告主張,事發前,民眾已於2019年6月29日通報縣府農業處,慈航路某高壓電桿上有虎頭蜂巢,農業處雖派員到場會勘,但並未立即摘除,也無任何警示處置,導致李婦誤入虎頭蜂攻擊範圍,遭蜂螫致死,認為縣府有過失,提告求償190萬餘元。
一審及二審皆認為,縣府可依個案情況裁量有無「即時處置之必要」,由於蜂巢位於高壓電桿上,需配合台電斷電作業,且現場人員判斷沒有立即人命危害,因此難認定縣府怠於職務有過失,因此判家屬敗訴。
不過,高院更一審認為,宜蘭農業處2019年6月29日已知應立即通知台電公司進行斷電,卻遲至7月2日才通知斷電事宜,並排定7月9日晚間8時至9時暫停供電以摘除蜂巢,而當日上午李姓婦人因蜂螫事故死亡,縣府公務員怠於執行通知職務明確,應負賠償責任。
更一審審理後,依《國賠法》及《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判決宜蘭縣府應賠償家屬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喪葬費38萬7千元,共138萬7千元,全案確定。
卓冠齊/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