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通過 涉酒駕及性騷1年內不能陞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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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2)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刪除任現職不滿1年不得辦理陞任的規定,並新增最近1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曾受記過1次以上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
立法院今(2)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重點包括將公務人員陞遷由「資績並重」修正為依「功績原則」辦理、刪除任現職不滿1年不得陞任規定,以及未來只要涉及酒駕及性騷被記過處分者,1年內不能陞遷。
為了讓公務人員獲得合理陞遷,《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部分條文,強化功績導向之陞遷制度,各機關得視業務性質,對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及特定語言能力者,於陞任評分時酌予加分。
此外,這次修正案也通過放寬任現職不滿1年者,以及育嬰留職停薪者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均得辦理陞任。
另一個受矚目的焦點,是落實杜絕酒駕及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行為,因此修正案增訂最近1年有以上不當行為而遭記過1次以上,不得辦理陞任。
陳祖傑/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