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績擬廢甲乙丙丁制 改設3等次、最高獎金1.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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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昨(14)日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擬將現行考績評等的甲、乙、丙、丁四等次,改為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三等次,並取消過往引發爭論的甲等人數上限75%限制。而在考績獎金方面,優良者將提升至1.3個月、良好者獎金則為1個月。
考試院14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針對現行公務人員考績等次制度做出重大調整,並同步修正相關獎懲及汰換機制,全案將於近日送交立法院審議。
本次修法草案中,擬取消公務人員現行考績評等使用的甲、乙、丙、丁四等次制度,並改為「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三等次,其中優秀、未達良好兩等次,皆會配套訂定符合該等次的具體事由,其餘則皆為良好等次。
考試院解釋,現行考績制度在實務運作上,由於設有甲等75%比率上限限制,且甲乙等之考績獎金有半個月差距,導致衍生諸多爭論,希望能藉由此次修法,有利機關主管進行考核,並減少同仁對考績不公產生的抱怨。
而在獎懲制度方面,未來考績列為優秀、良好之公務人員,除本(年功)俸均可晉升一級外,獎金也將分別提高至1.3個月、1個月。若已達年功俸最高級者,則仍維持現行加發1個月獎金規定。
至於連續3年獲列為優秀者,第3年時本(年功)俸可額外晉升一級;5年內三度列為優秀者,則可優先列入機關陞任甄審及晉升官等訓練名單。
懲罰方面,新制將給予被列為「未達良好」者半年改善期,使當事人得以自我改善工作模式及績效;若期滿仍未符合期待,或3年內第二度被列為未達良好者,即應予以免職。
此外,為保障公務人員行使救濟防衛權,新法中也明定,對於免職及降敘一級以上重大影響當事人權益的處分,當事機關不得拒絕遭處分者委任律師或專業人員協助陳述意見。
李彥穎/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