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打詐3法 洩個資最高罰千萬、網路投資廣告採實名制

近年個資洩漏事件頻傳,民眾個資已成為詐騙集團工具,行政院會今(13)日拍板通過打詐3法:包含《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6條修正草案,以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修正草案,還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之1、第48條、第56條修正草案,從源頭杜絕詐騙。
《洗錢防制法》增訂人頭帳戶罪
現行冒用政府單位、電子通訊媒體等無正當理由蒐集帳戶,若尚未有犯罪所得匯入帳戶,目前無法可罰,但修法後,縱使尚未有犯罪所得匯入以上述手法蒐集的帳戶,也將觸法。
法務部檢查司長黃謀信表示,此次修法將訂定「收集帳戶罪」,只要冒充公務人員收集、3人以上共犯之、於網路對公眾收集、利用深偽技術收集,以及以詐騙、監控等不正方法收集者,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針對人頭帳戶提供者,黃謀信指出,由於幫助詐欺、洗錢者流程較迂迴,且證明不易,因此參考日本法制,增訂「人頭帳戶罪」,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內再犯者將處刑罰,若有變賣帳戶或交付3個以上帳戶等情況,將直接處以刑罰。
《投信投顧法》明訂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
近年投資詐騙氾濫,網路平台成犯罪溫床,行政院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修正草案,明訂網路投資廣告需要實名制,以及下架機制。未來網際網路媒體刊登投資事業廣告,應該要載明或是敘明刊播者的相關資訊,避免類似詐欺再生。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說明,此次修法除建立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以及下架機制,也將針對不得刊登廣告明訂規範,從源頭阻絕網路投資詐騙。
張子敏表示,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廣告,不得有下列行為:
- 使人誤信經核准經營特許業務
- 從事投資分析業務,有招攬客務或投資勸誘行為
- 有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 以推薦、感謝或過去績效方式,使人誤信投資可獲利之表示
- 冒用名人或是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
- 與前5款相關之其它不當推介行為。
《個資法》洩個資最高罰1000萬元
華航、iRent、格上租車等企業日前傳出個資外洩,行政院政委兼代理發言人羅秉成表示,《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確定個資監督機制走向獨立機關化,修法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行政院也將成立籌備處,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國發會法制協調處長楊淑玲說明,非公務機關洩漏個資,原法規只能限期改善,未改善才能開罰2萬至20萬元。修法後將加重罰鍰,提高至2萬至200萬元,若情節重大者可罰1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